武汉规定低收入者去世可减免火化安葬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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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规定低收入者去世可减免火化安葬费
2010年05月05日 14:56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个骨灰盒上万元,一个墓地数万元……令一些老百姓感叹“死不起人”!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我市将启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难题。

  ●公墓须建在荒山脊地

  市、区政府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公墓应当建在荒山脊地,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墓地。

  耕地、林地及周边100米以内;距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等处禁止建设公墓。

  墓穴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推行墓穴构筑物和标志的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和生态化。提倡使用利于自然降解材料替代坚固建筑材料建造墓碑等标志物。

  ●行政区域内免费接运遗体

  本市火葬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费接运遗体,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分担。

  火葬场接运遗体应当使用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免交道路桥梁通行费。采用深埋、植树(花坛、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

  本市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城乡低收入居民可以凭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向火葬场、公墓申请减免火化基本服务费和安葬费。

  ●公墓租用周期为20年

  公墓的租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可以续租。租用期满后,承租人应当与公墓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办理续租手续。

  首次承租经营性公墓墓穴的,经营性公墓经营者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服务费和公墓维护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且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续租的墓穴,经营者只能收取墓穴租用费和公墓维护费。其他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审批和核定后予以公布。

  读者若对该《办法》有修改建议,可以11日前,通过法制网或寄信告知(汉口洞庭街127号市政府法制430014)。 (记者 秦杰 通讯员 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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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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