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反贪总局负责人称行贿是腐败直接诱因——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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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反贪总局负责人称行贿是腐败直接诱因
2010年05月14日 09: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时,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

  仅仅两个月之后,最高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将8类行贿案件,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通知的下发,释放出怎样的信号?今天(13日),最高检反贪总局负责人就此问题进行了回应。

  回应公众强烈呼声

  “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这位负责人说。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位负责人坦言,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了一大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但行贿犯罪仍然比较严重,有的行贿甚至没有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这位负责人说,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低价出让房产、赠送干股等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等等。

  “此次最高检印发通知部署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是对社会各界要求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呼声的积极回应。”这位负责人说。

  行贿受贿打击并重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新出台的通知,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等8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查办的重点。

  “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这位负责人肯定地说,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

  联动办案加强协作

  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这无疑给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带来了难度。

  不过,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将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将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在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发挥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推进预防行贿犯罪长效机制建设。”这位负责人表示。 法制日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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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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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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