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司法公正岂是同态复仇的舞台?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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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司法公正岂是同态复仇的舞台?
2010年05月14日 09:5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在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一方索要19000元办案经费,整个过程被录像。得知索要办案经费被录像,该院副院长和执行局局长出面退费,并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少要点赔偿。

  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时索要办案经费,与当事人几经砍价的过程被录像。事过境迁,当事人不但不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反而扛着“秘制光盘”直接找到了当事法官,索要5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尽管言之凿凿地表示,只是让当事法官有所警示,不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但谁也别说谁丑陋,典型的五十步笑一百步,倒颇有点像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根据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是一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私力复仇方式。当初你是怎样拿着执行款“要挟”我的赞助费的,今天也让你好好尝尝个中滋味,拿着你的光碟“要挟”精神赔偿费。这不,还果真奏效,对方领着人上门求饶来了。

  同态复仇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普遍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社会充满了暴力和血腥,秩序一片混乱。随着国家职能的加强,国家机构设置的完善,人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公力救济日益取代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越来越受到限制。尽管现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私力救济的存在,但是法院判决、裁决的执行事关司法公正、公平、公信力,难道这是可以上演同态复仇、私相了了的舞台?是可以谈论“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平台?

  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所存在的漏洞和概念上的纠缠不清,确实曾经一度给执行费的收取带来诸多可操作的空间。但是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制度上力图避免这样的弊病,树立公力救济的权威。新办法一改此前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施行的惯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条文规定上,“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弹性极大的概念被取消,并且将“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改为“先执行后交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然而,这起法官索费事件还是很无奈地发生在新办法生效一年后的2008年。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院判决、裁决获得良好执行,最好地体现了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这不是可以任凭个人开价还价的市场,也不是可以絮絮叨叨求人高抬贵手的地方,更不是可以拿着司法不公的把柄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然而,为何公力救济尽管正大光明,但屡屡还是输给石器时代野蛮的同态复仇,这或许才是更应思考的问题。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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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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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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