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较大”还是“重大”并非真问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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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较大”还是“重大”并非真问题
2010年05月14日 14: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州某工地倒塌事故造成工人4死4伤,本埠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将该起“4死4伤”事故表述为重大事故。日前,广州市城乡建委回应称,按国务院事故分类标准,“4死4伤事故”属较大事故,而非重大事故。

  的确,按照界定事故的标准,这一事故是“较大”而非“重大”,但这只是记者的“无心之失”,恐怕普通人也不大明白二者有多少区别,想来也不会有多少人纠缠于此。那城乡建委为什么要较真呢?原因恐怕在于一种“责任恐慌”。“较大”和“重大”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对于负责的官员来说,要承担的责任却有云泥之分。较大事故只需要市级政府层面处理,而重大事故则要上升到省一级来处理。

  然而,这种误解只是来自媒体,并不是上级部门,何必较这个真呢?从此事中,我们看到的是当前一个普遍的问题:追责体系处于明显弱势。所谓的追责体系是一个由受害者、民众和媒体组成的集体,追责的对象是失职的施工和监督单位,主管的政府部门似乎应该是仲裁者,但因其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也成为追责对象。在健康的追责制度下,民众和媒体构成对失职单位的舆论压力,而司法机关对其应付责任给予明确界定,强大的舆论和严厉的司法构成对施工单位的社会监督。这种追责体系不仅针对失职单位,也是间接警告其他单位不要犯类似错误。只有做到这份儿上,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反之,如果追责体系处于弱势,那么往往不会引起追责对象对失职行为的反思和改正,只会降低他们改正的动力。

  在这个追责体系中,我们把主管的政府部门作为追责对象,但政府同时似乎又属于追责体系,只不过这里的政府是主管部门的上级政府。假如我们将政府也纳入追责体系中,似乎就不能认为追责体系处于弱势。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的追责是一种内部追责,这种内部约束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完美解决,也可能造成某些安全事故被“内部处理”。前者如王家岭救援,后者如襄汾溃坝。这就是政府内部追责的双刃剑效果:当政府内部决策偏向追责的时候,追责体系就变得非常强势,事件处理就取得较好效果;当政府内部决策偏向内部处理的时候,追责体系就变得非常弱势。一切取决于政府的态度。

  正是政府在追责体系中的双面性导致官员的“责任恐慌”。因为害怕担负责任,从而在事故出现之后,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责任,想到死了多少人,是属于“较大”还是“重大”,如果是“重大”,能不能变成“较大”。其实,最明智的做法是赶紧处理事故和弥补过失,而不是普及关于“较大”和“重大”的知识。朱迅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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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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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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