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小摊贩每年遭变相收费近1.2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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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小摊贩每年遭变相收费近1.2亿
2010年06月02日 09: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993年4月24日,由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摆设摊点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等,必须交纳占道费;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中也明确提出,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同时,收费单位不得收取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不得拒绝执行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策。

  黑龙江全省目前共登记个体工商户92.39万户;全省私营企业达14.05万户。如何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仍是一个沉重话题。

  领结婚证、办离婚证都不用交费了。从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始停止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啥时候咱这卖菜的占道费能不收?”市场上的王大娘,戴着老花镜查遍了53个项目,摇着头遗憾地说。

  “我是下岗职工,本身就是弱势人群,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小钱养家糊口,虽说占道经营面积只有10多平方米,但是每月上缴的占道费就得要600元,还有240元的摊位费和卫生费,一年最少也得交10080元的‘三费’。”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市场的一名摊主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原先,他每个月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也就100多元,最多不超过200元,现在街道办事处雇人征收“三费”的总金额简直变成了“驴打滚”,还不给收费票据。

  “占道费”是何物?为何如此之高?近日,记者对哈尔滨市的几个市场进行了调查。

  “三费”年收入近1.2亿元

  在香坊区的民生路市场,《法制日报》记者看到,市场沿街两侧共有帐篷式“固定”摊位158家,临时经营户31家。据摊主介绍,民生路市场的收费标准因人而异,同样的占道摊位面积,有的按月征收600元,或者按季度征收1500元;临时经营户则按每天早夜市分别收取占道费、卫生费6元至10元不等;甚至持有下岗证的特困职工最少也得交3元。

  一名急于出兑摊位“号”的摊主在电话中对《法制日报》记者报价称,摊位转让费6000元,每个月还另需上交1000元占道费。

  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的建成早市,《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一个占道1.3延长米的摊床位,每个月要缴纳占道费500元;开四轮车进城卖菜的农民每天要缴纳占道费、管理费、卫生费30元;而开着三轮车卖菜和提篮叫卖的临时商贩也得交10元钱的“三费”。

  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东路和平市场的一名摊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承包一个1.4延长米的摊位“号”每月要交占道费200元,由南直路街道办事处委托几名中年妇女统一管理市场。她们来收费的时候没有开具任何票据,也没有明确说明收费的用途。至于收费之后的服务,“她们有时看见我们家门前有垃圾了,就让我们清理清理。”一家五金商店的经营者抱怨说。

  “如果民生路市场按照100家摊位统计,每户每年平均征收1万元‘三费’,全年收费总额将达到100万元。”一位知情者道破其中玄机,以此类推,哈尔滨市122个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再加上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的小商小贩、进城卖菜的农民、谋生的下岗职工和养家糊口的残疾人等庞大的临时经营户,每年遭到变相高额征收“三费”总金额接近1.2亿元。

  令人莫名其妙的“三费”

  记者从相关部门拿到两组数据:据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统计,全国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户;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总额约有200亿元;征收市场管理费总额达100亿元。全国工商部门每年收取“两费”总额大约在300亿元左右。

  另一组数据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锐减原因,主要是三分之一的税,三分之二的费,“费大于税”。

  据了解,全国工商管理“两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但自199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工商部门把这笔收费直接上缴财政,而没有“用之于市场”。

  对此,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经济的歧视性收费。2008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两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然而,让哈尔滨市个体工商户始料未及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撤出征费空间后,就马上有人趁虚而入,分别以“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为由,对全市122个集贸市场,采取委托公司或承包人的方式,变相收取占道费、卫生费、摊位费,将国家明令取消的全国工商管理“两费”变成统一征收的“三费”。

  采访中,有摊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起初看到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来收费,全凭口头说事儿,还以为是社会上“大哥”来收保护费,后来才知道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对市场进行“属地管理”,雇人征收“三费”。

  公司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市场办公室,“三费”的内容得到印证。

  “在哈尔滨,咱这儿的收费是最低的。”说话者名叫杨云,胸前挂着一块由城管统一颁发的“香坊区占道市场摊区民生管理所所长”胸牌。据他介绍,民生路市场一个“固定”的摊床位,按照1.3平方米面积一个“号”的标准,每月收占道费200元;3个“号”的占道面积收取600元;月卫生费、摊位费240元。收费的模式是按照早夜市收费。按照市里的规定,对临时经营户的收费,每天不能超过10元,其中卫生费1元,剩下是摊位费、城管占道费。

  杨云说,民生市场是民生路街道办事处承包给“哈尔滨乐园集贸市场有限公司”的,香坊区城管摊区办对市场是行业管理;民生路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管理。

  “你们街道办和乐园集贸市场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合同?还是委托合同?承包费多少?”《法制日报》记者向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街道办事处一位姓于的主管主任问道。

  “关于承包费多少,我不可能告诉你。告诉你没用,这是商业问题。”这位于主任说。

  “我们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是委托承包合同。街道办事处按照每个月的实际收益情况,按上缴总额20%或者15%的比例返给我们费用,用于给管理人员开工资。”哈尔滨乐园集贸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恩吉说,民生路市场办的5名管理人员是他们公司的,对外统称是街道办事处的人,挤在民生路街道办事处一间只有几平方米的小平房里办公。

  “我们这个市场一年也就收个30多万元吧。”李恩吉说,他们公司和香坊区城管局摊区办签订的合同内容是,由乐园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雇人清扫垃圾,卫生费交到公司;占道费交给城管局摊区办,再由摊区办上缴市财政,收支两条线,最后按一定比例返给公司一部分费用。

  “我们收取占道费的执行依据是哈尔滨市转发省里的《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占道费收费标准是每天每平方米0.3元。”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摊区办刘科长说,李恩吉上缴管理费、占道费、卫生费,必须的!

  哈尔滨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处长唐志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征收“占道费”是否合法,必须得看收费票据。

  收费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占道费,必须得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占、挖道费专业票据。

  唐志强说,街道办事处委托公司征收“占道费”是违法的,因为收费主体不对。占道费应该由市或县级市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而且,物价部门也不可能向公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本报记者 郭毅 本报通讯员 毕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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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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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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