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河北“二刘”超期羁押案不能一错再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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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河北“二刘”超期羁押案不能一错再错
2010年06月11日 07:0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 观察家

  在实践中,追究侦控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个案,比之追究警察“刑讯逼供罪”的个案还要少得多。为了达到“打击犯罪”这一目的,手段的违法不断被容忍,直至这些违法的手段成为司法潜规则。

  自赵作海冤案被曝光以来,错案的曝光和检讨持续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过,并不是每一起受关注的错案,都能像赵作海一样“幸运”。

  最新的一例冤狱被称为河北“二刘案”。6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1988年,河北邯郸村民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因受警方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是一起特大杀人纵火案的嫌犯。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使得案件处理一拖再拖。“二刘”也因此在看守所呆了15年。2003年,经法院判决,两人无罪释放。

  有媒体将“二刘”所遭受的15年牢狱之灾,解读为“史上最长超期羁押”。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官员或执法人员,对这宗“史上最长超期羁押”负责。

  由此,我们正陷入这一司法纠错的泥淖:每一宗错案的背后,都会换来舆论对刑讯逼供的声讨,以及对依法追究刑讯者刑事责任的呼吁。但是,很少有警察会进入刑事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轨道。零星的个案,也多以警察获缓刑而告终结。

  至于“超期羁押”,虽与“刑讯逼供”一样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三令五申地禁止,但前面清理后面又超,甚至边清理边超期。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超期”实则就是“违法”,而且是公然违法。违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刑法上有个专门罪名,叫“非法拘禁罪”。那些负有侦查、监管等职责的警察、检察官,明知羁押嫌疑人不合法仍放任“超期羁押”的存在,实则已构成刑罪。但在实践中,追究侦控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个案,比之追究警察“刑讯逼供罪”的个案还要少得多。为了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手段的违法不断被容忍,直至这些违法的手段成为某种潜规则。

  如果说陷当事人于冤狱,是个案中的第一次司法不公,那么,纵容违法侦查手段,就是个案中的第二次司法不公。遗憾的是,当违法者换成了警察或司法官员,当他们有了“打击犯罪”的名义,刑事追究就哑了火。因制造了冤狱而流失的司法公信,在“官不悔判”与“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之下,继续流失。

  河北“二刘”虽在7年前的4月,就已被法院判决无罪。但直至今日,“二刘”仍未得到国家赔偿。15年无妄之灾,被人为延长到了22年。更为凄惨的是,他们仍要面对不确定的未来。很难判断,“二刘”之冤的彻底平反还需要多少的时日。惟一可以肯定的就是,曾因司法不公而流失的司法公信,还在持续流失。

  对“二刘”来说,曾经的冤案已成人生中无法抹去的噩梦。如果他们不能因此而得到法定的国家赔偿,对“二刘”来说,实质是“噩梦仍在继续”。

  刑事侦查是精密的活动,法治发达国家也不能排除有错案甚至是死刑错案的发生。因此,各国普遍信奉一条箴言:也许不能避免犯错,但要避免一错再错。冤案的频繁曝光给司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只有通过“有错必纠”的积极作为,才能挽回司法公信危机。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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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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