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加强司法鉴定监管非权宜之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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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加强司法鉴定监管非权宜之计
2009年02月12日 13: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12日电 香港《大公报》12日刊出署名文章说,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鉴定队伍的逐步发展壮大,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加强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鉴定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司法鉴定监管并非权宜之计,而实属维系司法公正的长远之举。司法鉴定监管风暴,还是要尽可能转化为司法鉴定监管的长效机制。

  文章摘录如下: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官司的输赢关键在证据,司法鉴定结论就是一种颇为关键的法定证据。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关系到个案的司法公正与否,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的行风则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鉴定队伍的形象。

  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既要有赖于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的监督,也有赖于完善对司法鉴定人、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司法鉴定监管并非权宜之计,而实属维系司法公正的长远之举。

  加强行业纪律约束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是近几年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此前20多年,司法鉴定一直由公、检、法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垄断,各自为政,侦查机关自侦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该决定实施之后,司法鉴定被定性为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司法机关全面取消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业务,老百姓打官司需要的司法鉴定,全部由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来承担。

  一方面,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将司法鉴定推向了社会,有利于体现和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服务性和公益性。另一方面,市场化运作后,少数鉴定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鉴定市场混乱无序,不仅影响了鉴定的质量,还损害了鉴定机构在社会上的中立、公正形象,有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管。

  司法鉴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属性,司法鉴定结果直接关涉司法公正。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化”,并不意味让司法鉴定机构放任自流,而是要依法加强科学监管,双管齐下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管。

  尤其要重视发挥司法鉴定人协会应有的行业监管作用,加强行业纪律约束,强化行业自律建设。这次河南司法鉴定机构行风建设的考核、评审工作主要由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负责,就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体现。

  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和善于放手支持让行业协会管好自家事,让行业协会管好自己的社会中介机构。形形色色的行业协会是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的“娘家人”,对自己孩子般的社会中介机构负有家长般的“监护”责任,要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

  当然,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也是必要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好行政职能部门行政监管与行业协会行业监管的关系,让二者既各就各位,又协调统一,促进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努力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科学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日常监管和常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常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队伍的逐步发展壮大,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无证鉴定、跨所执业、超范围鉴定、不出庭作证以及违规收取鉴定费用等问题也比较突出。队伍管理的重点应从注重执业准入转变为注重执业监管,加强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鉴定管理的重中之重。

  实际上,大多数司法鉴定人员是兼职的,普遍有自己的第一职业,如教师、科研单位研究人员、医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对这样一支角色多元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如果不加强监管就容易放任自流。

  司法鉴定工作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的优劣关系到司法鉴定行业的形象,鉴定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是对司法鉴定的社会形象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负责的根本之举。

  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整个法律服务市场都应该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自身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执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司法鉴定监管并非权宜之计,而实属维系司法公正的长远之举。司法鉴定监管风暴,还是要尽可能转化为司法鉴定监管的长效机制。(刘武俊)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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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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