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官员财产申报勿长期停留论证阶段——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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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日报:官员财产申报勿长期停留论证阶段
2009年03月16日 0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16日电 《澳门日报》16日发表社论认为,当前,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为适应当前的反腐形势和公民知情权需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不能长期停留在论证阶段,有必要迅速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借鉴国外经验,并在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扫清制度障碍,早日推出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社论摘录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两会举行期间表示,中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全国性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疆阿勒泰的试点经验将是重要的参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去年在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进行实际的探索和试点,并引起中央关注。温家宝总理上月做客中国政府网时,也给予积极评价。此次中纪委副书记的表态,再次透露出令人欣喜的信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卓有成效的防腐反腐途径,并已为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一些地区的反腐实践所证明。但内地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及制度建设却一直步履蹒跚。

  早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即将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做出说明时就曾指出:“应当说明,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它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一九八八年,全国人大起草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一九九四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从民间到“两会”,从普通民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为颁行这一“阳光法案”奔走呼号。直至二十年后,虽有一些地方政府进行若干的突破和尝试,但全国范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仍未能出台。

  究其原因,既非时机未成熟,而是来自既得利益者,即官场中各级官员的巨大阻力。公示官员财产的制度,直接触及官员个人利益,并冲击官场生态,打破官场的潜规则,注定是不顺利的。全国人大代表、烟台大学教授王全杰两年前曾专门做过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九十七的官员对公示官员财产公开持反对意见。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之初,也曾遭遇很大阻力,多达七成的官员公开表示反对,坚决支持者仅占一成。

  当前,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首先,民意基础业已成熟。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不仅为民众所热切期盼,一些官员对其意义和作用也已有深刻的认识;其次,在内地已有相应的实践积累。如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联合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一九九七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二○○一年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等;此外,还有国外以及港澳地区大量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交的《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并附上一份六千多字的法律草案。这已是其第四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代表议案。他表示:“目前有关公务员财产立法的问题,已经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的问题。”

  按照韩德云所提交的法律草案中提出实行“三年豁免期”,即在三年的过渡期内,申报对象主动上缴前的全部违法违纪收入,可按条例一律豁免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相应减轻、免除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则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虽然这一条款的具体操作仍有商榷空间,但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持续受阻、争论二十年仍未能在全国推广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豁免申报人的法律责任,只要豁免范围及标准合适,就具有积极意义。

  反腐败斗争事关执政党和国家的兴亡成败,关乎民心向背。为适应当前的反腐形势和公民的知情权需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不能长期停留在论证阶段,有必要迅速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借鉴国外经验,并在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扫清制度障碍,早日推出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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