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日电 美国《侨报》当地时间2日刊文说,近日,上海公布了2008年度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这是自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地方政府公布的第一个年度报告,颇具标杆意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则既确立了公权力的公开运行模式,也给民众和舆论监督公权提供了新通道。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成为网络摆设,执行起来不应该打折扣。
文章摘录如下:
近日,上海地方当局公布了2008年度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这是自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地方政府公布的第一个年度报告,颇具标杆意义。
不过,这份报告透出的信息并不令人乐观。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一年中,上海市府各机构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388件。获得答复的共9027件,其中“同意公开”的信息有5320件,占总数的58.9%;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502件,占总数的5.6%。
据悉,在“不予公开”的信息中,有超过六成给出的理由是“国家秘密”;其它的原因则有:非官方规定所要公布的信息、信息不存在、不在本机关职责权限公开范围内、申请内容不明确等。
为打造透明政府形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中国国务院早在两年前就正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明确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这份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条例与民众的理想还存较大差距,但毕竟这是当局打造“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开始。
按照这份法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情况,土地管理、房屋动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标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社会救济、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等均是必须公布的政府信息。
换言之,作为一项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严肃和强制性的特点,凡属必须公开的关涉民生及公众利益信息,政府机构都应采用定期或临时方式公开让民众知晓。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则既确立了公权力的公开运行模式,也给民众和舆论监督公权提供了新通道,是中国当前政改的重要一环,折射了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推进民主的诚意。
来自媒体的有关报道说,目前大陆80%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笔者注意到,不少地方的政府网站,虽然都有“政府信息公开”一栏,可是点击进去,内容却少得可怜,无外乎是一些政府或有关机构印发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而对于民众真正关心的、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却少之又少,更有甚者则根本空无一文。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成为网络摆设,执行起来更不应该打折扣。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