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领导干部问责变常态 剑指“举重若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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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领导干部问责变常态 剑指“举重若轻”
2009年07月02日 09: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2日电 香港《大公报》2日刊出署名文章说,中共《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通过严格完善周密的制度,把因突发偶发事件形成的问责,变成了审查检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常态,把以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被动淘汰化入社会公众选择与评判社会公职人员的过程之中。很显然,这个过程是一个保障和发挥公民权利的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全社会民主意识的过程,也就是加强民主建设的过程。

  文章摘录如下: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中国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中国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从执政党自身建设来说,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无疑对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会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从而也对促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发挥有力的制度化效应。

  一项执政为民举措

  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来看,《规定》同样具有极为广泛的社会性和实质性,是执政为民、顺应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大凡近现代民主制度,在选择国家公职人员时都有一个大体一致的特点和趋势,那就是选优汰劣。优者,德行效率皆高者,汰者则反之。严格地问责,不折不扣地问责,就是对不作为、懒作为、胡作为的公职人员的一种过滤与淘汰。

  《规定》的问世,其意义就是通过严格完善周密的制度,把因突发偶发事件形成的“问责”,变成了审查检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常态。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建立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检审的倒逼机制,把这种以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被动淘汰化入社会公众选择与评判社会公职人员的过程之中。很显然,这个过程是一个保障和发挥公民权利的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全社会民主意识的过程,当然也就是加强民主建设的过程。

  《规定》所显示的制度化问责与以往问责的重要不同之处,还在于《规定》对各类责任进行了有区别的界定。有区别的界定其本质就是实事求是,这也说明了执政党对在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新特点进行着规律性探索、体现了中共决策层对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政策准确性的一种追求。因为,只有区别才有实施,只有区别才能完善,一句话,只有区别才有政策。

  应该承认,近些年来,伴随着对一些突发事件尤其是某些生产安全、卫生医疗、食品安全、治安与群体事件的处理,在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追纠责任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一些公众反应强烈的领导干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特别是涉及贪腐问题和所谓“潜规则”方面得到了及时处置乃至法办。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这些行政问责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某些的盲目性和从众心理,在划分区分不同责任的层面上,也缺乏统一标准和更为细致更为合理的界定,这就不免会使对当事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教育作用受到限制,也使存在某些同类潜在问题的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一段时期,干部队伍中对到矿难多发地区工作存在着畏难情绪就是明显例证。

  把问责推向制度化

  事实上,在以往的行政问责中的确存在着某种粗糙化与情绪化倾向。这种倾向恰恰成为行政问责得以有力贯彻并能贯穿始终的大敌。这种粗糙化情绪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公众反应的情绪化上。一些关键性判断往往出自感性、来自民间。公众对权责对称的含义并不能清晰把握,人们大多是根据某事件对自己情绪的冲击,得出需要问责的程度。而至于到底该问责谁,该问责到怎样的程度,公众不会更多顾及。

  种种原因都会造成问责的“举轻若重”或“举重若轻”,小问题可以严责,以显得重视;大问题也可以雷声大雨点小,出现表层化与暂时性处理。

  产生这些现象根本的原因就是责任和权力的对应关系仍处在非制度化状态。而能够消除这种问责失当的路径就是:在充分尊重社会舆论的前提下,把问责推向制度化。通过不断成熟与不断完善的制度设计,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也逐渐使社会公众和舆论对行政问责变得更加理性,从而也更加有效。

  正是针对上述这些现实情况,此项《规定》坚持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在问责的范围,问责的针对性,即厘清权责关系和处罚细节的基础上的问责,严格执行问责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可行性要求。

  建立健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是一项长远的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预警工程。对今天的执政党来说,这并不是一件锦上添花、斯斯文文、可有可无之事,而是直接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之事,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举。依笔者管见,这同时还是促进公共权力的有效使用,监督检查公共权力的运用绩效,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踏上坦途的重要路径之一。

  为人民服务是前提

  在今天的中国,随着不同利益阶层的形成,出现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加上某种因权力与垄断资源的结合所形成的利益集团的出现,致使中国的改革在标准、导向,以及如何评判公共权力部门有无作为的尺度上,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也出现了一定的混乱。这也使一些拂逆公众意愿的事情也打着改革的旗号而自行其道。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在做出此项《规定》时,又再一次强调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问责制的根本前提;再一次强调这是清除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措施。

  的确,我们平日所说的选举与问责,实际上是公民社会在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两端,或者说是民主法治的起点与终点。因此,把问责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切入点,不但要比其它路径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赞许,也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实惠”。

  因为说到底,问责的根本标准同样也是中国一切改革的标准、坐标和基准线。就是要通过科学理性制度化的“问责”使公共权力部门真正担负起责任政府的责任,使党和政府的一切政策与一切行政作为,都能牢牢立足于这样的基准线和社会发展目标,那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秦晓鹰)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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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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