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6日电 台湾《中华日报》16日发表社论说,法院延押陈水扁,是为了审判顺利进行,延押理由已见于裁定书,他有罪无罪或罪有多重,尚待法庭审理。挺扁者对延押要件之“文攻”,并扬言包围法院,甚至对法官与家人不利之“武吓”,目的无非干扰审判,欲使法官在威胁下屈服。如果此计得逞,有权有势者如法炮制,司法就只能办小老百姓,这种司法岂是台湾人民所要的?
文章摘录如下:
陈水扁被延押后,“刑事诉讼法”羁押要件公平性之讨论,忽然热火起来,这有两个可观察面:其一、从法学教育来看是件好事,可使人民了解自身权益,增进法律知识;其二、这项讨论因陈水扁延押而起,不免让人怀疑技术性干扰合议庭审判,是另一种挺扁动作。
世上本无绝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法学功能不只在于明白现在有什么法律,还要从实践中促使法律更进步。但司法是一种“使用中”的制度,执法者只能就订有明文之法条,去行使法律权力及善尽法律义务。法官不能“造法”,所以对法律没有好恶问题。
“刑事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基于法律与时俱进的成长性,历经二十七次大小幅度修订,经修正的以新版法条为依据,未修正的仍以原法条为本,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但绝对没有出现过因某人触犯法条,就立即修改该法条之事,因为违背法律“信赖保护原则”。
故而,认为陈水扁遭受“司法迫害”者,显然有三个“说不出口”的问题:一、如果“司法不公”,过去司法人员援用相同法条将被告羁押或判刑者,司法对他们如何交代?难道羁押中的嫌犯,都该释放?二、难道陈水扁起诉案应该撤销?法官也应停止审判,等待“新法”产生。三,民进党曾“执政”八年,陈水扁担任“元首”,如有“不公不义”之法,为何不予修正?莫非陈水扁犯了法才忽然发现?
秦国商鞅变法,为使人民信任法律,同时相信令出必行,公告“徙木立信”之举,既有形同法令之规定,有人徙木就得给五十金,如果不给便是执法者违法。至于从城中搬根木头到城门,代价五十金,是否过当?当然可以讨论,但无论当与不当,五十金还得照给。
有关法条精神的讨论和单一司法案件,不能混为一谈。陈水扁支持者,显然想以“刑事诉讼法”羁押要件的片面看法,去掩护陈水扁所涉犯行,进而要求停止审判。
这种技术性干扰,还诉诸群众情绪,妄指司法“办绿不办蓝”,将犯罪行为以政党倾向来区分,甚至以蓝绿政治人物涉案件数来比较,无异视司法为政治工具。蓝营基层官和民意代表最近有遭起诉者,也有被判当选无效者,退一步说,如果没有,难道非得办几个充数,以示“蓝绿平等”?这种“笑话”竟可成为“挺扁”理由,真是大不幸。
合议庭延押陈水扁,是为了审判顺利进行,延押理由已见于裁定书,他有罪无罪或罪有多重,尚待法庭审理。挺扁者对延押要件之“文攻”,并扬言包围法院,甚至对法官与家人不利之“武吓”,目的无非干扰审判,欲使法官在威胁下屈服。如果此计得逞,有权有势者如法炮制,司法就只能办小老百姓,这种司法岂是台湾人民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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