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6日电 台湾《中华日报》16日刊出文章说,陈水扁身涉多项重罪,其律师被称为“御用律师”,无可厚非,如果法务部门及司法机关出现“御用司法高官”,则非同小可,必须接受究责,将尊严还给司法。
文章摘录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日前以五项理由,裁定陈水扁第三度延押,其一为:陈水扁利用“元首”机密特权,召集刑法学者、“法务部”及“司法院”先进研议,参照幕僚、律师建议,将毫无机密可言的“国务费”案相关卷证,核定为机密。
陈水扁于前年九月,将“国务”费案支出凭证、发票及相关笔录、录音、电磁纪录等,全部核定为绝对机密,应永久保密。同年十月,台北地院根据“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认为违反法规,裁定为违法核定,继任的马英九乃予撤销,“国务”费案之侦办才不致中断。
很明显的,陈水扁无限上纲,将“国务”费案卷证,违法核定为机密,摆明为了“遮丑脱罪”。问题是,刑法学者、“法务部”及“司法院”先进,明知陈水扁滥行核定机密,系属不法,却予背书,刑法学者自毁风骨应予以谴责;“法务部”及“司法院”先进,则必须接受究责。
黑道人物闯荡江湖,常有“围事”情事,遇有利害冲突时,便动员“兄弟”上阵,以壮大声势镇慑对方,是以为陈水扁不法背书,实与“围事”无异。“法务部”及“司法院”先进,身为公务人员,又是司法高层,深知陈水扁滥权不法,未加劝阻,反予背书,虽未涉及渎职罪,但显然已经失职。
陈水扁身涉多项重罪,其律师被称为“御用律师”,无可厚非,如果“法务部”及“司法院”,出现“御用司法高官”,则非同小可;是故,两“部”、“院”应即行政调查,“监察院”也应进行调查,揪出一干司法高官,将尊严还给司法。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