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法官铐律师触犯刑法 应从重惩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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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日报:法官铐律师触犯刑法 应从重惩处
2009年07月20日 09: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20日电 《澳门日报》20日发表社论说,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日前发生“法官铐律师”事件,引起舆论关注。被铐的律师已递交控告信,要求以非法拘禁罪对该法官立案处理。这一事件已超出仅通过“赔礼道歉”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就可使法律的尊严和被破坏的正常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界线,必须依法对之进行相应的惩处,并尽力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文章摘录如下:

  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日前发生“法官铐律师”事件,引起舆论关注。玉溪市中级法院调查组认为,该法官的行为是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且违反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被铐的何律师已向云南省检察院递交《控告信》,要求以非法拘禁罪对该法官立案处理。云南省数十名律师自发组织声援何律师,要求将该法官清除出法官队伍。

  事情的经过是:何姓律师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庭审结束后,因为笔录遗漏何律师的辩论观点,何律师要求追加,遭到拒绝后,于是将自己签在第一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二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法官看后,老羞成怒,命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并在太阳下暴晒四十分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何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该法官则涉嫌“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一些法院超审限、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最高法院也多次展开反腐整风活动,努力净化法制环境。而近年来,滥用权力错判、误判事件屡见不鲜,这既损害法院的公信力,还要花费国家公帑去赔偿。

  所谓法治,最核心的精神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将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所有公权力的行为都纳入法制轨道,才能确保法治的有效落实,否则,“法治”就会走向“人治”,法律本身则将沦为“人治”的工具。

  在“法官铐律师”事件中,法官对法律程序与法律条文的诠释并非法律上平等的主体间辩论与协商的结果,而是占据强势地位的主体根据自己的情绪做出的结果,如此,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的声音被完全压制,其合法的权益也被剥夺,法律成为强势者肆意压制、侵犯和剥夺弱势者的暴力工具,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正如法律名言所指出那样:“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执法不公正和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远超过其它形式的犯罪。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应德才兼备、依法行事,公正地履行神圣职责。但该法官显然并非如此。《法官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法官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的介入下,澄江县法院及该名当事法官已向何律师道歉。然而,仅仅道歉是不够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正如何律师在《控告信》中所指出的“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这一事件已超出仅通过“赔礼道歉”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就可使法律的尊严和被破坏的正常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界线,必须依法对之进行相应的惩处,并尽力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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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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