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对获释老年恶犯受关照无需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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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对获释老年恶犯受关照无需偏见
2009年10月30日 15: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30日电 香港《大公报》30日刊文说,86岁的犯人刑满释放,因担心出狱后会因无人照顾会死在大街上,哭着不愿出狱。监狱工作人员帮他安排好出狱后的生活,将他安置在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并为他办理了低保和入户手续。对一个为社会道德伦理观所不容的老年人,不歧视、不放弃,充分体现了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性化操作,更是相关法律规定得到了切实执行和充分尊重。

  文章摘编如下:

  《太平广记》有言:“金刚怒目,所以降伏四魔;菩萨低眉,所以慈悲六道。”法律的威严也有双重面目,不仅有金刚怒目式的惩戒罪恶,也有菩萨低眉式的照顾弱势。

  据报道,86岁的犯人刑满释放,因担心出狱后会因无人照顾会死在大街上,哭着不愿出狱。监狱工作人员帮他安排好出狱后的生活,将他安置在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并为他办理了低保和入户手续,他感动地哭了。

  因为年老体弱,他在狱中受到悉心照料,出狱后还被妥善安置得以安享晚年。初读此新闻,第一感觉似乎有些不平之意。档案显示,生于1923年10月的他,先后5次被判刑,在狱中度过了43年。1954年,他因盗窃罪入狱1年;1964年,他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1985年被假释后,他又于1988年因盗窃罪被判刑8年;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10年,随后其因病被保外就医,正保外期间,他又于1996年7月因强奸,被判有期徒刑17年。

  纵观此人的人生轨迹,他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老人,而是一个堪称作恶多端的老惯犯。对这个特殊老人的照顾,让公众在感情上有些难以接受。

  合法公民应受保障

  然而,细细回味自己的反应,本质上是一种顽固的社会偏见──因为鄙夷一个在监狱度过大半生的人,就认为他不配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然而就如所有的偏见都具有的特征,对犯人的偏见也是盲目的、武断的、粗暴的。因为此人是惯犯,就可以否认他作为一个老人的自然属性吗?就可以剥夺他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吗?一个年老体弱的人,得到社会的照顾和安置,这是法律赋予任何一个合法公民的权利,不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有区别。

  在监狱中,一个惯犯因年老体弱受到照顾而恢复健康,说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是规范有序的,在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同时,保证了犯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对刑满释放的年老者,考虑其生活出路,为其养老安置牵线搭桥,体现了监狱管理工作良好的延续性,说明社会保障部门并没有对当事人给予歧视。对一个为社会道德伦理观所不容的老年人,不歧视、不放弃,充分体现了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性化操作,更是相关法律规定得到了切实的执行和充分的尊重。

  任何偏见都是自信满满的,自我感觉真理在手,实则常常因为主观而狭隘、片面、排斥理性。一个社会如果任由歧视和偏见膨胀,社会的公平将被一点点销蚀殆尽。在法制社会,应该以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把个人的感情好恶置于法律框架之下,才会消灭歧视,才能匡扶正义,才能凝聚一个宽容、开放、和谐的社会。(许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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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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