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恶意透支 持卡人和银行都须各负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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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早报:恶意透支 持卡人和银行都须各负责任
2009年12月17日 10: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17日电 新加坡《联合早报》17日刊文说,中国司法机关出台解释规定信用卡犯罪量刑标准,“恶意透支”的新规最被关注。很多中国银行都未能做到从严控制信用卡办理,为“恶意透支”制造了条件;银行应当采取严格管理制度,而不是只顾发卡赚钱。另一方面,个人违约成本太低,导致诚信意识不强。通过信贷记录和破产制度,持卡人和银行都必须负起各自的责任。

  文章摘编如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昨天正式生效,《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例如,根据新规,伪造信用卡一张即构成犯罪,伪造信用卡在25张以上、伪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高”现在出台《解释》相当及时。近年来,随着中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伪造等活动已发展到了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不过,《解释》中针对“恶意透支”的新规,我却无法苟同。这个新规也是最被各界关注的,很多中国主流媒体在报道《解释》时,都以针对“恶意透支”的新规为切入点。也有民间智库认为,针对“恶意透支”的新规过于严格,即使在美国和欧洲等地都没有这样大的打击力度。

  《解释》针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偿还;而“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者将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何断定一个人是否“恶意透支”是个难题,两次催收、三个月没有偿还就肯定“恶意透支”了么?若是因为生活情况的改变如失去工作或离婚而没有钱偿还又如何?有些人就是不懂得理财,搞到得透支,要如何断定他是否恶意呢?此外,因为透支(是否恶意难以定夺)没有偿还就可能得面对坐牢的惩罚,刑罚未免也太严厉了。

  在“恶意透支”方面,银行其实也得负起一定的责任。目前,很多中国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申请者的经济和偿还能力并不在考虑的第一位,银行主要关注扩大业务,希望申请者多用银行的信用卡开销,最好是开销后分期付款,银行还能赚到利息。

  周围的广州友人中,就有好几名月薪不到5000元,但信用卡的信贷限额在两万元或以上的,银行冒险给这么高的信贷限额,若持卡人最终透支无法偿还,责任都应该算在持卡人头上吗?

  当前很多中国银行都未能做到从严控制信用卡办理,实际上是为“恶意透支”制造了条件;银行对信用卡发行应当采取严格管理制度、担当起社会责任,而不是只顾发卡赚钱,之后发现涉嫌“恶意透支”行为就向司法机关移送,过度消耗司法资源。

  应该为银行所能给予的信贷限额设个上限,例如月薪的两倍。若过度冒险地放贷,司法部门或相关部门也得追究银行的责任,而不是光让持卡人一方担当。

  据报道,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亿8000万张,同比增加20%,其中信用卡发行量1亿7500万张,同比增长33.3%;信用卡已成为中国居民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或许是积极建立信贷记录和破产制度的时候了。

  目前的一个关键是个人违约成本太低,导致中国人的诚信意识不强,把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当作小事。若有了完善的信贷记录制度后,中国人就得负起信誉差的后果,例如申请房贷、车贷、其它信用卡时被拒;有了破产制度,银行在发行新卡时也会更谨慎,毕竟只要持卡人宣布破产,银行将没有追讨的权力,而破产制度在很多文明社会里,也是一个让人能够重新开始的途径,不代表失败一次,人生就彻底完了。

  “恶意透支”和“不小心透支”很多时候只有一线之差,要用法律来定夺相当困难,也未必最公平;要整治“恶意透支”,更好的办法或许是通过信贷记录和破产制度,这样一来,持卡人和银行都必须负起各自的责任。(杨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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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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