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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恒盛豪庭二期12号楼业户质疑房屋面积缩水

2012年04月10日 10:38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8日,哈尔滨市工商局针对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恒盛豪庭二期12号楼的216户业主投诉开发商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地产)售房存在面积缩水问题进行行政调解。

  216户业主:使用面积与售楼时标注不符

  购买该楼盘1单元2002室的陆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0年8月从恒盛地产买下一套宣传单上标注的使用面积为37.15平方米(不含阳台),一房一厅一卫的小户型期房,共计花费46万余元。今年入户时一进新房发现,房间面积明显不够,经过实测和包烧收据面积均显示33.19平方米,相差近4平米,面积缩小了10.66%。

  “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上写的是建筑面积,但当时售楼员拿着宣传户型图介绍和许诺的都是使用面积,进户后才发现使用面积变小了。”据业户们讲,入户后,他们曾因房屋面积“缩水”问题找到道里区规划局,在该局提供的恒盛豪庭二期12号楼建筑设计图上看到,恒盛地产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已明确规划使用面积远远低于宣传单户型图所标注的使用面积。同时,负责开展恒盛豪庭二期测量工作的黑龙江农垦汇达测绘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前已进行了初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给恒盛地产。另外,购房合同为格式条款,只标注建筑面积,销售宣传期间所提出的使用面积与承诺赠送的阳台面积,未详细列出。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明知故犯”情况下诱导他们购买,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恒盛地产:户型图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

  开发商代表——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职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刘学文认为,恒盛豪庭二期在2010年6月份正式开始销售,为了赶在销售之前准备好户型资料,2010年年初,公司营销部门自行组织从规划图纸上测量小区二期各个房型图,并标注了房屋的参考使用面积。由于当时是手工测量,没有把墙体面积计算进去。如果刨除墙体等面积,误差率就会小一些。所以在房型图对外推广中,注明了“本户型图所标示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字样。刘学文称,目前在未取得面积多退少补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面积补差。

  在整个行政调解过程中,开发商代表认为恒盛豪庭12号楼大户型误差小,小户型偏大些。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职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文全表示,与其他户型相比,12号楼小户型得房率偏低,故公司出台了给予小户型适当补偿的方案,但并不存在房屋面积缩水问题。7日,记者在恒盛地产售楼中心看到,该中心工作人员正在对12号楼小户型业户进行登记,称要给予小户型每户1.5万余元补偿。

  但刘文全表示,公司与小户型业户沟通中,并未得到业户的同意。而且大户型业户也提出要相应补偿,目前只能等等看。如果业主认为他们存在房屋面积缩水问题,希望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律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恒盛豪庭12号楼全体业户投诉开发商房屋面积缩水一事,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表示,开发商在对外宣传推广户型时,夸大了房屋使用面积。至于算欺诈、误导还是“缩水”索赔,下一步,哈市工商部门将研究后作出结论。

  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祥臻认为,针对商品房交易中存在的纠纷,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虽然开发商没有把当时推广房产的允诺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贾杰)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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