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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拒退“定金”被判退“订金”

2012年04月11日 08:3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购房人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交了2万元订金,看房后她不想买房,但房主却以2万元是定金为由拒退,沈女士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订金2万元。

  沈女士起诉称,去年10月,她和葛女士约定,看房前需先交订金2万元,如不买就退还订金。她交了2万元订金,看完房后因不符合要求不想购买,但对方却找理由推托,她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还订金。葛女士辩称,已和沈女士商定购房款148万元,并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后沈女士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缴纳房款,并经多次催促后称定金也不要了。法庭调查显示,葛女士出具的收条上写着:“今收到沈女士买房订金款人民币贰万元正。”沈女士称,她的意思是如果看房不合适就将钱退还,当时葛女士想写“定金”,但她要求写“订金”。法院认为,葛女士的收条写明“订金款2万元”,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时商定的意思并非“订金”,因此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性质,葛女士应将订金退还沈女士。(记者 王秋实)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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