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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审议租赁房屋新规 租客犯案房东不“连坐”

2012年05月30日 10:1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昨二审

  昨天,《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修订草案不再赋予房东查验身份证的权限。

  此前,提交一审的草案被指为“满天神罚”,昨天二审时已删除了大量的处罚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由原来的5条规定修改为1条,并取消了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

  变化1·减处罚

  对房东租客中介的处罚5条变1条

  3月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大量的罚款条例,房东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修订草案》被指“好像满天神罚”。

  在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对《修订草案》中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以及罚款条文提出争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就说,出租屋是社会治理的重点,要高度重视,但也不能把出租屋看成另类。治理要寓服务之中,不能动不动就罚款。“看了《修订草案》,很多条款都是罚款的,似乎治理就是要钱,就是要罚款。这个不好,不能用罚款代替治理!”

  罚款数额一并大降

  昨天提交二审的《修订草案》,删除了大量的处罚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修订草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由原来的5条规定修改为1条。另外数额也下降很多,如此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要处罚2000到5000元,而修改后的修订草案统一规定: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告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变化2·去连带

  出租屋内发生刑案房子仍可出租

  此前,草案规定,出租人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出租人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我出租一套房子,不可能天天去巡查,别人在里面犯罪,我还要连坐?”不少市民觉得此条款太苛刻。

  多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条款的设立必须科学、依法、有可操纵性。让出租人承担治安连带责任,不大现实。

  昨天,记者获悉,考虑到不适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过多的责任和处罚,根据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上述两款关于出租人连带责任的处罚规定已被删除。

  据了解,草案此前关于租赁房屋信息报告的流程比较复杂,也赋予了房东查验身份证等权限。草案此前规定:“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

  金正佳在审议报告中表示,《修订草案》简化了租赁房屋信息报告的流程,修改、合并了一些条款,以上两款规定都被删除了。“查验身份信息属于公安机关职责”,删除相关规定,意味着不再赋予房东查验身份证的权限。

  变化3·惩中介

  中介非法泄露租客信息罚款翻倍

  同时,《修订草案》对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额度。为加强对租赁房屋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就建议,对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

  据了解,草案此前的规定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租赁房屋信息用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修订草案将罚款额度上限提高了一倍,规定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稿(5条提处罚,下为部分被删条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承租的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审稿(1条提处罚)

  第十八条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告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告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亮点

  公安机关乱收费

  要追究领导责任

  《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的6项职责,包括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等。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简化办事程序、公布信息报告流程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在审议报告中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修订草案因此增加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

  《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乱收费怎么办?《修订草案》增加条款规定,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等违法情形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如有上述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说话

  出租屋逾千万

  房客超两千万

  今年3月,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介绍,当前全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

  2010年,广东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2011年,全省出租屋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万宗。 记者陈翔

【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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