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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将对商品房预售展开最大规模拉网式检查

2012年05月30日 11:20 来源:长城在线 参与互动(0)

  据悉,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从5月20日开始,对石家庄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行为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擅自预(销)售、捂盘惜售、销售现场违规、虚假宣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等行为。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将对涉嫌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规范到位、处罚到位,问题严重的将在处罚的同时给予公开曝光。据了解,这是2012年以来石家庄有关部门开展的最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行为的清查行动。

  关于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活动,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得到贯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正规有序、健康发展。

  二、 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擅自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二)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等行为:

  1、是否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

  2、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是否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4、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行为。

  (三)是否存在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是否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是否公开全部房源和价格,是否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是否采取虚假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四)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1、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是否虚假;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五)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1、订立合同前是否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是否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等。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20日至5月31日)

  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县(市)区有关人员会议进行部署,营造专项检查的工作氛围;全面排查商品房项目,对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进行梳理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全面检查(6月1日至7月20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上级转办、投诉集中的涉嫌违规销售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三)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7月21日-7月31日)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规范到位、处罚到位。对问题严重的,在处罚的同时给予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成立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检查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结合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开发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购房群众的风险意识,引导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培养成熟的房地产消费群体。

  各县(市)、矿区要根据石家庄市《关于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开展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和整改,并完善监管措施。活动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市局将根据各县市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组织抽查,并予以通报。

  石家庄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投诉电话:87018315。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郑光昊)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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