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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老宅被强拆 房屋产权人状告广州省国土厅

2012年07月02日 15:0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52岁的欧振辉现居香港,祖籍清远。2011年,他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广东省国土厅。

  他在诉状中写道,他祖籍在清远市清城区三角管理区向西村,他是当地一处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产权人之一。因城市发展,其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1年6月,开发商在未与其及其他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支付房屋拆迁补偿、甚至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采用“突击”、“株连”的方式进行了强拆。

  为此,他向清远市国土局举报,未果。随后,他向广东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7月,省国土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清远市国土局依法不具有制止违法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责。这引发了欧振辉的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时,省国土厅认为,原告主张清远市国土局具有“制止违法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法定职责的观点于法无据,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清远市国土局是否具有制止违法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责。而国土资源部的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据此,原告欧振辉的要求合理。今年2月20日,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东省国土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上诉后,该案于今日在广州中院二审。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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