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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要交采暖费吗? 律师:应当交纳

2012年11月05日 14:54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寒冬脚步的临近,新区的供暖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有些市民已经享受到暖气带来的温暖。然而一到供暖季,也会随之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甚至诉诸法律程序才能解决,为此法治版开办了供暖维权专栏,根据以往市民遇到的问题,请律师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解读和支招。本期就欠缴供暖费所产生的误区和纠纷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一:

  房屋空置 要交采暖费吗?

  时报讯(记者 刘纯)塘沽吴先生于一年前在汉沽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他并未搬迁入住,房子一直空置着,吴先生也一直没有交纳采暖费。去年冬天的供暖季结束后,供暖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了催款通知单。但是吴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是集体供暖,而自己却从未居住,房屋空置,作为房主他没有享受供暖公司的服务,没有享有权利,所以也就没有必要交供暖费。就此,供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吴先生索要供暖费。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集中供暖的空置房屋应当交纳供暖费。由于一些老居民楼的集中供暖管道大多是单管串联式的,用户在享受同质的供热服务时也是集体的,并不因房屋空置而例外。此外,供暖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带有公用服务性质,只要收缴的取暖费达到一定比例,即使还有欠款也要供热,而且现有的供暖设施决定了必须每户保证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效果良好。至于吴先生的情况属于个人问题,其没有搬迁入住与未享受供暖间的矛盾并不是供暖公司造成的,他应该按时交纳供暖费。

  案例二:

  欠缴供暖费 有诉讼时效吗?

  时报讯(记者 刘纯)塘沽刘先生居住在集中供暖的房屋7年并未交过供暖费,供暖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刘先生认为供暖公司主张7年的供暖费,其中前5年的供暖费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该部分权利,刘先生表示自己只同意支付两年的供暖费。就此,不少居民都想咨询,欠缴供暖费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向阳司法所朱晶晶解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供暖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继续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与采暖的业主权利不尽平衡。采暖人拖欠供暖费对供暖这一社会公用事业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应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应认定供热单位在持续主张权利。

  案例三:

  不享受供暖 基本费用应交

  时报讯(记者 刘纯)市民沈先生居住的小区采取集中供暖,每年冬季物业公司的员工都会向住户询问是否需要供暖,如果用户不同意,则关闭此户的暖气阀门。沈先生自2009年入住该小区就与物业公司达成共识,他拒绝使用暖气也不为此付款。但是,近日沈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意外的是物业公司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全额支付2009年至2011年的供暖费。沈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认为,既然没有享用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自然不应该支付供暖费,就此双方僵持不下。

  新区法制工作者李晓蒙解释:像沈先生这样的情况,即使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出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考虑,因为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为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本案中,物业公司向沈先生收取全部采暖费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但是沈先生仍然应该交纳部分基础费用,此费用的比例则需按照供暖协议中的约定收取。

  案例四:

  原房主欠费 应该谁买单?

  时报讯(记者 马兰)2012年8月,市民贾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塘沽某小区的房屋,房屋入住三个月后临近集中供暖期。可此时贾先生却收到了来自供暖公司的催缴通知,通知上说明,贾先生名下房屋的供暖费已经拖欠了三年。贾先生对此情况并不知晓,他到供暖公司查看该房屋的缴费记录,取暖费确实是在2009年以后就再也没有缴纳过。现贾先生所在房屋的供暖费以及滞纳金累计达到了7000元,而贾先生今年刚刚购买了这套房屋,即使是拖欠供暖费,也应当由前房主来承担。贾先生找到前房主徐先生,徐先生说,这套房屋自己并未住过,从2009年至房屋卖给贾先生的2012年,房屋一直都是出租在外的,至于供暖费也一直是由承租方自行去交,自己从来没有过问。面对着高额取暖费,贾先生认为,拖欠取暖费出现在自己购房之前,因此应当由徐先生来承担。而前房主徐先生认为,贾先生应当去向当年的承租方讨要取暖费,自己从来没有住过该房子,所以取暖费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因为之前的承租人找不到了,眼看着供暖公司的催缴通知,两房主对于取暖费的问题各不承担。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对于贾先生遇到的问题,首先应当与前房主协商,将取暖费交纳。因此无限期地拖延,只能是使滞纳金累计增多。贾先生在购置房产前,这套房产就已经拖欠了取暖费。无论之前房屋处于什么状态,与供暖公司发生债务关系的还是房主徐先生。徐先生在与承租人交涉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取暖费拖欠的问题,失误方应当是前房主徐先生。徐先生可以向供暖公司出示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自己对房屋实际所有的时间,以证明滞纳金不是由现任房主产生的,债务关系与自己无关。另外,供暖公司一方可向法院立案起诉,向原房主徐先生追偿债权。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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