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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价局:商品房"明码标价" 禁收其他费用

2012年11月15日 15:58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下半年以来,南京出手买房的人逐渐增多。为更好地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昨发布价格消费警示,提醒购房人要了解商品房“明码标价”相关规定,购房时认真查看相关信息,谨防房价中的猫腻。

  房价“一套一标”,开盘前须申报备案

  市物价局介绍,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相关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标示内容包括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一个楼盘需要标示的内容有20多项。南京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或预售商品住房,应在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申报价格同时进入市住建部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购房人可以进行查询和对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

  商品住房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需要下调价格的,由企业自主制定,并公开标示对外销售。

  在申报价格时,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同时申报价格优惠措施。

  合同成交价之外禁收其他费用

  市物价局还特别提醒,我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商品房销售总价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明码标价”将受处罚

  为确保商品房“明码标价”执行到位,今年以来,市物价局多次组织对开发商进行政策讲解,并开展日常价格巡查和指导,帮助经营者规范商品房标价行为。对于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市物价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通讯员 宁佳 记者 邹伟)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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