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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改房 该如何计税

2012年11月20日 08:5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生活小百科

  案例:小王1999年8月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改房。该套房改房标准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并支付的房价款为50万元,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10万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10万元,共计70万元。此外缴纳契税1.05万元,支付装修费12万元,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

  契税完税证日期为1999年8月20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2001年12月1日。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为小王本人,小王后来又自购一套商品房。

  2012年4月小王将此房以110万元卖给小李,此住房是小李家庭唯一住房,小李户籍在广州。经地税机关评估110万元的申报价格合理。小王能够提供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装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扣除凭证。小王和小李分别要缴纳哪些税费?

  卖方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房产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小王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下同)的房产原值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房产原值=500000+100000+100000+10500=710500元

  合理税费是指小王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以及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小王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的是小王的姓名,经税务机关审核,装修费用可以扣除,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710500×15%=106575元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小王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合理税费=营业税及附加+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0+106575+10000=116575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1100000-710500

-116575)×20%=54585元。

  由于案例符合“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因此,小王不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此外,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买方缴契税

  交易房产属于普通住房。小李能证明交易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以下优惠政策: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契税。

  应缴纳契税=成交价格×1%=1100000×1%=11000元

  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纳税提示

  ◆纳税人务必妥善保管好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等扣除凭证,提交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在税前据实扣除。

  ◆在以据实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已购公有住房外,其他类型房产的原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 孙戈、于笑坤 姜素馨 张映珍)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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