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物业管理意见 新住宅具备四条件可接管
2012年11月28日 13:57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天津市房管部门获悉,本市下发《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意见》明确新建住宅物业竣工须具备四个条件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四个条件具体为: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2、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3、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4、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编辑:张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