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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房屋三年一个租期

2012年12月05日 13:5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房的发展重点,在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前,清远市向社会公布了《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58条规定,12000多字,对清远公租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保障方式、申请与核准、租金标准、租赁补贴计算及发放、租赁管理、监督管理等广受社会关注的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已于近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本市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建设资金哪里来?

  建公租房需要花钱,资金从哪里来?

  据相关人员介绍,《办法》中规定了公租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从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10%比例用于公租房建设,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建设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据介绍,《办法》中提出,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租房;政府在“三旧”(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改造建设中按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比例配建的公租房;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容积率等手段,在待建土地上配建的公租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用于租赁的公寓、宿舍;由企业或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租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政府直管公房住宅部分。

  房源怎么筹集?

  建筑标准如何?

  据介绍,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单套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户型包括单间、一居室、两居室和三居室。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办法》提出,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租金如何收取?

  《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原则上应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 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其中1至2人户可配租一房一厅的户型,3至4人户可配租为两房一厅的户型,5人及以上户可配租三房一厅的户型。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和轮候规则应当公开。

  如何有效监督?

  据介绍,《办法》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过程中,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租公租房的,经调查核实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何有效管理?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申请程序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居委会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居委会;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当地媒体和清远住房保障网站上公示;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保办。

  5.批准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住保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住保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居委会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常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居委会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相关信息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及市流动人口信息网公示。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核准和公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6.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

  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租房。

  递交资料

  《清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诚信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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