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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改变物业管理格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3年01月23日 14:41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上海物业管理有近20年发展历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时而变。1997年,市人大颁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市人大颁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大对《规定》重新进行修订,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会管理格局的改变和上海市民自治能力的发育,是《规定》修改时的社会背景。市人大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会管理大格局,明确了相关主体在住宅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比如,业主是物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物业管理有着直接参与权、决定权;街道(乡镇)对业委会的组建、换届、日常监督负有指导责任。

  《规定》的实施改变了物业管理格局。基层社区的改变证明,法规起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区自治的作用。

  ■记者调查 曾心灰意懒的小区业委会主任姬志东说:“参与共治的业主正在增多”

  黄兴社区共有住户1945家,物业管理分三个片区进行。和大部分建于1990年代的上海社区一样,小区业主和物业“互相看不顺眼”。其中位于黄兴路995弄的商品房小区,只有3栋楼、35户人家,却也没法把关系料理好。

  “我们的物业费远低于市场价,但业主们就是不同意提高。”业委会主任姬志东介绍,2009年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刚刚改选上任的业委会成员们心灰意懒;半年多以后,街道才帮忙联系到新的物业公司。

  “这么多年管理不善,说到底是因为双方没能理清各自的权责,也不懂得协作。大家总觉得小区里的事都是物业的,钱少钱多他们都得做。真遇到问题,业主们又不懂怎么维权。”姬志东说,修订后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意识和操作层面都很好地引导了业主。

  小区有800多平方米的商用房,产权属于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把店面租给了网吧、理发店、洗脚房,还一直没有缴足物业费,和业主的矛盾日甚一日。参照物业管理规定,业委会携手物业公司走法律途径,追讨物业费。官司打了好几轮,终于要回了被拖欠的7万多元物业费。

  “业主和业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学会相处。”姬志东感到欣慰的是,小区管理不再像前几年那样举步维艰,有意无意参与“共治”的业主正在增多,“看到公共设施损坏,业主不但会建议业委会维修,甚至还会自己动手修缮——过去没人会做这种事。”(记者 钱蓓)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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