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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架空层、绿地只登记不发证 属全体业主共有

2013年05月08日 13: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上月16日起正式印发实施。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针对该规定中的热点焦点问题作出回应称,架空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等明确不纳入分摊的业主共有的设施只登记不发证,在登记簿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

  据介绍,业主共有的设施包括纳入分摊面积的和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公共用房是否纳入分摊面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这应视情况而定。建筑区划内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纳入分摊面积;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纳入分摊面积。

  小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均被列入无偿移交的设施。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规定明确了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登记,避免出现开发企业对公共服务设施怠于登记的情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还表示,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问题。 (记者/郑佳欣 通讯员/穗房宣)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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