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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锦苑花园业委会状告物管 66万停车费归业主

2013年05月21日 16:34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锦苑花园业委会状告物管

   业委会:66万停车费属于业主,应返还

   物业:花在维护公共设施上,没钱了

  官渡区锦苑花园小区的物业昆明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林物业),被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返还停车费66万余元。官渡区法院一审后作出驳回业委会起诉的裁定,昨日,昆明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6月,该小区依法成立了业委会,业委会认为停车位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多次要求中林物业将在小区内收取的停车费交给业委会,均被拒绝。业委会遂把中林物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中林物业返还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小区收取的地面停车费665478.50元给业主。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经小区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于今年4月8日裁定驳回业委会的起诉。

  争议焦点

  1,业委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诉讼

  业委会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适用。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属于业主的收益,这一诉讼请求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范围内。同时,业委会决定通过诉讼维护业主利益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中林物业的代理人答辩说,小区地面停车位是业主交给中林物业管理的,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是无权起诉的,如果起诉,则只能代表个别业委会成员。业委会是一个不合格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起诉裁定是正确的。

  2,问卷调查能否代表业主意见

  一审法院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地下停车位属于私人所有。业委会的代理人认为,这一裁定违背了事实,应该是地上、地下全部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中林物业的代理人称,从2000年至今,中林物业收取停车位的费用,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这是业主众所周知的,并每年都公布了账目。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二、三月间,中林物业在小区进行了服务意见问卷调查,收回的1000余份调查问卷中,大部分业主同意用小区共有收益进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对此,业委会代理人认为,法院的这一裁定违背事实,因为问卷调查仅限于服务意见调查,不涉及处分收益。

  昨日法庭调解时,业委会坚持要求中林物业返还停车费66余万元才同意调解。而中林物业代理人说,钱已经用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上了,无钱返还。双方不愿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律助读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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