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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实行积分制 达到分值可享多种待遇

2013年06月20日 09:0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图为2009版上海市居住证。图/IC

  记者19日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例如,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上海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

  据介绍,需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合法稳定居住”,明确为需提供拟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宿舍和居(村)委寄宿证明。“合法稳定就业”,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

  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需要调整积分的,也应履行类似程序。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积分指标体系

  基础指标: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沪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等。

  加分指标: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等。

  减分指标:提供虚假材料、有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

  一票否决指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取消资格。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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