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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建筑被拆令人震惊 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建筑?

2013年06月20日 14:0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广州越秀区的两栋极具历史价值的民国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被开发商夜半拆除,这个令人震惊的事件带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建筑不是文物,但属于广义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定义,它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文物受法律的保护不能拆,这已是人所皆知。今天已不会有哪个开发商傻到去拆文物。但为什么要对不是文物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来,随着城市旧城改造的推进,许多地方老城的大规模拆建,导致城市的历史随着拆迁而丧失,新建筑越建越多,城市却越来越单独雷同。于是,人们呼吁要对反映城市历史的街区和建筑进行保护。第二,从文物的保护方面来看,要达到文物保护工程“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的目的,必须要“保护文物本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通俗地来说,就是保护文物,必须连同其周边的环境一起保护,否则,仅仅保护文物本身,脱离了其存在的环境,文物单位的价值和意义便大打折扣。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案例,远的不说,如省内的城市南雄市的三影塔广场的改造就是这种典型,虽然作为国家级的文物三影塔并没有任何破坏,但其周边原来的民居被拆除建了广场和多层楼宇后,三影塔像一个盆景似地立在中间,意境和意义顿失。正是针对这种状况,国家于2008年公布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对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保护。并规定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才能申报名城名镇名村,而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加上文物建筑的用地宜达到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历史建筑不是文物,因此它的保护要求没有文物那么全面。文物建筑的保护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要保存文物建筑的现存实物原状及它所携带的历史信息,因此文物建筑的利用不能改变原状,也不得损毁和改建。而历史建筑的保护首先是不得拆除其有意义的部分,对其所作的维修改善都应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特征不改变,但是可以在使用功能上更加灵活。如允许在历史建筑内部进行设施改造甚至改变内部结构。

  历史建筑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这个程序通常是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出评估意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拟定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经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广州的这两栋建筑建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其中妙高台曾是粤剧泰斗薛觉先故居。据报市政府去年五月份组织了专家考察,专家建议将妙高台一号和三号、金陵台二号和四号、诗书路六十九号之一作为历史建筑,应予以保留,于是拆迁被叫停,相关政府部门并发出缓拆令。但广州的历史建筑名录确还未公布,在这个空隙期间,便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

  马向明(作者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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