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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16平米公房的居住权 两位老师对簿公堂

2013年07月02日 16:41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这件事发生在老师之间

  一位是南京市某中学的退休老师,一位是南京某中专年轻的体育老师,除了曾做过一年的同事,他们的生活本没有冲突。不过如今,两位老师却为了一套公房,闹到了法院。双方各执一词,但都说这房子是“老东家”,也就是南京某中学分配给自己的。到底这房子谁拥有使用权?玄武区法院尚没有判决。

  她说

  同事无房结婚,好心借房

  事情要从2001年说起。时年45岁的黄佳是位于玄武区南京某中学的工会主席,她是个热心肠,学校的老师一有什么事,她都乐意帮忙。

  那一年的10月,学校的校长找到了她,称学校有位新来不久的男老师俞天,那会儿准备结婚,正着急上火找婚房。他向学校申请公房,可是学校的公房都分配出去了。校长没辙,只好向工会求助。

  黄佳称,起初自己也没什么好办法,不过转念一想,自己在清溪路有一套16平方米的房子,是学校1993年分配给自己的公租房。一家人一直住到了1998年,孩子考上大学后,老两口就搬到了别处,不过每个月的租金还交着。于是,她主动提出,不如将这套房先借给小俞,住个两年算是过渡。

  于是,黄佳代表学校,以学校的名义与俞天签订了“借房协议”,将清溪路的这套房出借,租期至2003年10月。

  10年不见还房,上法院起诉

  黄佳说,2002年,俞天调到了其他学校任职。之前担心他不还房,她还特意让学校出了一份证明,说明房子是自己的。本以为,有了这份证明就高枕无忧,但没想到她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2003年10月到期后,她向俞老师要房子遭到了拒绝,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根据当初签订的借房协议,逾期不还,俞天每月必须向黄佳支付500元,如果滞纳金累计达5万元仍不交出房子,黄佳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居住权。从2003年到2013年这10年间,黄佳没有放弃过这套房的居住权,还请学校出面讨要,可是,俞天仍然坚持不还房。

  到了今年的4月底,房屋的滞纳金累计超过了6万元。俞天却一分钱都没有给她,黄老师气得不行。于是,她根据协议,将俞天告上了法院,要求他还房,并支付这期间的滞纳金。

  他说

  是学校分配的

  跟他人无关

  近日,玄武法院开庭审理,黄佳和俞天坐上了原被告席。黄佳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一份《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玄武区房管所出具的《分户使用卡》,用来证明自己拥有清溪路房产的使用权,以及南京某中学在2001年10月3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黄老师有权收回清溪路的房产。

  对于黄老师所描述的事情经过,以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俞天全盘否定。他称,2001年,“老东家”为了解决自己的住房困难,将学校的房子借给他,与自己签协议的是学校,房子也是学校的,根本与黄佳没有一点关系。“我入住学校是同意的,是我应该享受的国家福利分房的居住权。”至于为何房屋租赁证上是黄佳的名字,他称,黄佳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自行篡改”的。但关于这一点,他并没有拿出证据。

  俞天还称,从2001年到2012年期间,房租都是自己支付的,而在自己入住前,也就是2001年10月前的房租,他称是住在里面的同事或是学校公款支付,至于他口中的“同事”是谁,俞天也没有说明。

  学校多份材料证明是“借房”

  作为关键一方,两人“老东家”的南京某中学并未派代表出庭。不过,黄佳提供了学校出具的一些材料,证明自己没有说谎。

  首先是一份日期为2001年10月30日,也就是出借房屋那一年学校写的一份“证明”:因俞天近期住房困难,学校帮其向黄佳借用玄武区的房屋两年,如俞老师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者借住期满,黄老师有权直接收回该房屋。学校将督促俞老师按期归还。逾期造成的滞纳金和押金5000元全部归黄佳所有。

  第二份是时任南京某中学的校长出具的情况说明:2001年10月,俞天向学校提出借房子结婚。当时我是校长,学校无房可借。我请工会主席黄老师帮忙。黄老师把自己的房子借给俞老师结婚临时使用,因担心俞老师不还房,黄老师和俞老师签署了《借房协议》。2002年俞天离开本校,调至他校工作。另外一份是南京某中学并入另一所中学后,后者在2012年5月7日发书面通知给俞天,要求对方依据2001年签署的借房协议,返还房屋以及欠款给黄佳。据了解,由于黄佳不愿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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