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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 法院不得拍卖抵债

2013年07月05日 15:1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强先生:我老婆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上个月收到法院传票我才知道,老婆公司的借款都由她作为担保人,现在公司还不了钱,人家把我老婆作为被告一起告了。现在我想和她离婚,我们名下有两套房产,如果离婚后我带着孩子住在其中一套,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我的这一套房子?

  刘律师:只能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你们离婚后,她依然是孩子的母亲,对于孩子有抚养的义务,那么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你们现在的房屋为仅有的一套住宅,那么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抵债。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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