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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员携5万定金跑了房产公司双倍赔偿

2013年07月15日 13:5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话说两年前,张三在左挑右选之后看上了城区繁华地段的一套商品房,楼盘刚开始对外发售的时候,张三便赶到售楼处欲买下那套相中已久的房子。但是销售员李四却告诉他,现在房子还没有完工,不能马上交付,需先签认购协议书,并交5万元的定金。签好认购协议,张三毫不犹豫地将5万元交给了李四,李四向他出具了收条。

  房子一天拿不到房产证,张三心里就不踏实,隔三差五跑去售楼处找李四,但得到的答复总是“等一等”。

  转眼间大半年过去了,张三再到售楼处找李四时,却被告知李四不干了,已经离开好几天了。张三急了,赶紧找到售楼处经理,要求缴纳房款,签订买卖合同。可是,经理却告诉他,李四并没有将他的定金交给公司。闻言,张三顿时不知所措。

  冷静下来后,张三回家取出认购协议再次找销售经理理论。这时,经理却告诉他,这种协议证明不了什么,没法跟他签合同。张三提出,协议上有公司公章,可对方的答复却是:这种协议,李四作为销售员身边有很多,总之,公司没收到张三的定金,拒绝签订合同。

  张三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目前公司已经报警,定金是被李四私吞了,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在通缉李四了,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李四并不是房产公司的员工,而是销售公司的员工,所以即使要赔钱,房产公司也不是赔偿主体。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三所述均为事实,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四虽非房产公司职工,但其系房产公司委托的销售公司的员工,负责房屋销售工作,李四与张三签订认购协议书并出具收条与交款单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房产公司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李四收取张三购房定金5万元,未上缴,是房产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且李四已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现在双方并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张三定金10万元。记者 陈菲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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