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武汉男离婚反悔给前妻房产 法庭判决房子平分

2013年07月15日 14:08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家住江岸区后湖大道幸福人家小区的徐丽女士最近有点烦,前夫协议离婚时,曾将3套房送她,现在突然反悔,打上了官司。

  徐丽说,她和丈夫周云(化名)于2003年认识后结婚。两人2005年生育一子。

  2012年5月,周云向徐丽提出要求离婚。徐丽希望离婚后得到儿子抚养权。随后,两人协议,两人婚后所购买的3套房屋,全部归徐丽所有;两人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两人就此签订了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签订后,周云即搬离家中在外租房生活。然而,他却迟迟没有与徐丽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012年11月,与周云沟通无果,徐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按照二人所达成的协议分割财产。

  经江岸法院查明,二人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近年来,二人因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二人差距越来越大,已缺乏共同语言。二人均表示愿意离婚,且达成了相关协议。但是,周云事后对财产分割反悔了。那么,当初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需要重新审理。

  经法院调解无果,判决准许周云和徐丽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徐丽所有,周云按月支付生活费,二人婚后所取得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当初协议说好是给我3套房,为什么法院可以改变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呢?”徐丽不解。

  律师说法

  周静雯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周云和徐丽二人所达成的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二人在离婚上均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财产是公正的。

【编辑:张玉玺】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