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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拳规范房地产开发 拟规定股东担责

2013年07月22日 2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7月22日电 (记者 刘贤)房子交付后业主却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解散,该找谁承担责任?22日正在提请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这类易引发纠纷的民众关注问题重拳规范。

  重庆主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项目验收交付环节进行规范。

  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取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管较为薄弱。重庆对占企业总数约50%的暂定资质的申办条件和有效期的规定不具体,不仅不利于指导企业办事,也造成许多业绩差、信誉低、甚至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

  重庆市城乡建委主任程志毅说,近年来发生的由开发行业引发的不稳定事件,有一半都发生在暂定资质企业身上。开发企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些并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入房地产行业,经常因为资金、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程志毅透露,目前的项目公司越来越多,往往在开发的项目交付使用后即注销。这些公司开发的项目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最终往往由政府进行处置。

  修订草案对以上内容予以规范,规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解散后,其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责任。

  项目验收交付环节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矛盾“多发区”。

  程志毅说,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取消后,房屋交付使用成为监管空白,交付使用时的纠纷明显增多。新建社区的社区用房、教育配套问题突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居民继续使用施工用电、小区绿化不完善、垃圾处理未解决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造成群体性集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修订草案对项目验收交付作出严格规定。

  一方面,规定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建设作出承诺,并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第二十六条)。

  另一方面,实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修订草案具体明确了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住宅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前,应当将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交房现场公示(第二十八条)。

  修订草案对违反现场公示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是“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行为,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重庆市城乡建委方面表示,现在处罚措施相对较弱是因为上位法尚未修订。但购房者可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诺书打官司,这改变了以往房地产开发承诺只在宣传画、沙盘、销售员口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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