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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公积金未缴全? 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2013年07月25日 14:2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曾先生:

  我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尚有拖欠我的公积金未缴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我又要怎么处理我的公积金?

  中心回应: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减少变更表》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就不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应届毕业生小刘:

  刚刚入职的公司帮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但我暂时并不打算买房,钱缴存在公积金账户里面又取不出来,岂不是一笔动不了的钱?不买房不能用是不是有点浪费?

  中心回应:公积金在以下三类情况下是可以提取的:

  一类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一类是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支取,主要包括:(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农村户口的;

  一类是由于规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假如暂时不提取公积金,存在账户里的公积金款项与银行存款一样,是要付给存款人利息的,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也要由市管理中心支付利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30日结息,上年6月30日前归集的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归集的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旧城陈女士:

  因为一直没有查询过自己的公积金,现在想看看里面已缴存多少钱,但我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怎么办?

  中心回应:市民如果忘记密码,职工可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假如是丢失了存折,职工可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记者 戚莹莹通讯员 余薇薇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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