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单位缴公积金可强制执行

2013年08月06日 09: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正式引发实施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单位逾期未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又或者过期不缴纳违规罚款,今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规定》,公积金中心可在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逾期未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中心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先行催告,单位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法院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如果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主体资格不存在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等情况,公积金中心应该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记者赖伟行)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