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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房屋招租 租金难讨

2013年08月06日 19:2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一年前,王大娘将自家搭建的小房租了出去,租户始终拖欠房租,在王大娘再三催要下,租户却反口称“租赁合同无效”。

  王大娘家住一楼,她的房子外有个几平方米大的小院子,多年前,王大娘就将小院扩建搭成了一间小房,并且长期出租给人收取租金补贴家用,一直相安无事,她也觉得小房出租收租金没有任何不妥。

  去年春天,原本租用王大娘小房的租户退租了,王大娘紧接着将小房租给开早点铺的小老板刘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房租。但是在最近半年,刘某再也没付过租金。王大娘曾多次催要,但刘某都以买卖不好再三推脱,“大娘,反正我也跑不了,欠您的钱一定会还上的。”王大娘也不好再说什么。

  几天前,王大娘楼上的邻居史某将电动车停在了王大娘家的小房门前回家取东西,仅两三分钟的功夫,电动车就不见了。之后史某怀疑王大娘的租户刘某“顺手牵羊”,但苦于没有证据,于是就经常到刘某门前指桑骂槐,影响了早点铺的生意。刘某随即和史某发生争吵,并要求史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史某找到王大娘说:“大娘,您的这个租户一看就不像个好人,赶紧把房子收回来吧。另外,刘某开的早点铺也影响了我们楼上这些邻居的生活,我的车就在您家门前丢了,大家都觉得刘某是个隐患。”随后,王大娘找到刘某,要求他尽快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小房。她警告刘某,“要是真拿了人家的车子赶紧还给人家,我可不想得罪邻居。”刘某一听大怒:“谁看见我偷车了,他毁了我的名誉,我肯定要让他赔偿!”刘某见王大娘要轰走自己,他拿出曾经签订的租赁合同,“大娘,我本想等手头宽裕了给您点租金,今天您要赶我走,我的店开的时间不长,被您一轰走损失可大了。这份合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我走可以,房租您甭想再要了。”

  王大娘和刘某因房租的问题争执不下。

  ◎ 画外音:

  史某丢了电动车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在刘某门前指桑骂槐。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其行为已经给刘某的名誉造成了伤害,虽造成后果不严重,不牵扯赔偿的问题,但史某也应该向刘某道歉。王大娘私搭乱建的行为确实不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刘某实际使用了她的院落,她仍然有权要求租金。

  ◎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时报记者 张玮 报道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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