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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交电控制权之争:法院审理岂能“双重标准”?

2013年08月07日 10:17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继上海高院五法官被曝出集体嫖娼后,日前,三年前的一宗关于青海交电大股东王琦与原交电大楼总经理史跃军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再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过程的行为被外界舆论所质疑,称可能存有严重“双重标准”、“枉法判决”等行为。

  2000年,原国营企业青海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由原职工出资入股,改制成为青海省五金交电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交电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及青海家电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股份制公司。而由于经营不景气,三公司于2010年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份。

  从2010年2月7日,王琦代表化工承包部门出面收购三公司股份,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原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原交电大楼总经理史跃军也向王琦转让了他们持有的股份。至2010年3月8日,王琦共受让114位股东的手中股份,出资总金额1361.5万元,持股比例为82%成为三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在随后3月29日三公司的临时股东会会议上,王琦被选举为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董事长周青新将公司公章及财务章交给王琦后,三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结束。而就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原交电大楼总经理史跃军却伙同某房地产商非法对已经完成收购的股份进行二次收购,随后,让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东提出解决协议,遭王琦拒绝。

  多次协商无效后,大股东王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史跃军却利用其区人大代表及大楼总经理的身份干扰办案,并假借法官之手,从王琦处骗得公司公章及经营资料等,造成王琦丢失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此后,一审法院以部分股东在公司有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为由,驳回王琦的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人大代表这个群体,在我国法治进程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在青海交电控股权之争中,作为区人大代表的史跃军却为了个人私利多次干扰办案,其行为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更与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格格不入。

  在本次青海交电的股权转让纠纷中,最值得推敲和回味的还是在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后迥异的态度。

  据当事人王琦反映,在上诉到市法院后,市法院法官初期对一审判决表示否定,后期却诡异变脸。2011年12月1日,市法院一位尹姓副院长及该案审判员李冰找王琦等人谈话,要求王琦等退出收购,并许诺给予一定补偿。在被王琦拒绝后,随即出示了一份签名伪造的公司职工反对收购的声明书。而与此同时,史跃军无视《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法律合同关系,采取涉嫌违法的暴力行径,先后纠集社会闲杂人员20余人到信访办上访闹事,气焰嚣张并进行不断挑衅,意图对政府施压,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二审法院最后不得不认定王琦与部分股东签订的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再次驳回上诉。

  对于青海交电由股权转让所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湖南衡阳唐波律师分析认为,法院在此事件中的判决有明显漏洞。首先,如果公司出资人都不享有股权,那是违反法理的;其次,一审法院对股权的认定,在同一判决书,采用了双重标准;其三,有关股权转让都经过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是公开行为,不能单纯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为由宣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同时,西宁地方法院在介入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中的行为也被外界质疑,可能存有严重“双重标准”、“枉法判决”等。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在上海法官嫖娼且集体行动暴露出司法腐败的大背景下,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在权力和利益的双重腐蚀下发生质变,不排除这个队伍中极个别为一已私利,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顾而铤而走险。来源人民网-中国发言人网)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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