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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工业建筑加建 不办产权登记

2013年08月15日 09: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陈相利记者/罗文范)近期,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公布了《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项目一般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经批准后其加建部分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0%,且不大于1000平方米,但该部分不计算地价,也不办理产权登记。

    按照规定,旧工业建筑改造主要用于市政及公用事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及公用事业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现代服务业则包括酒店、写字楼、研发设计、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旅游业、商务会展产业、金融服务业及大型商贸中心或专业市场商业服务业。《意见》指出,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项目一般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需要,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按新的建筑功能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加建附属设施的结构、形式和材质应采用永久性建筑标准,加建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改造前该项目合法建筑面积的10%,且不大于1000平方米。”《意见》称。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加建的建筑面积将不另行计补地价,也不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意见》,今后实施整体改造涉及政府征收时,以原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作为补偿依据,临时改变功能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投入,无论使用期限是否逾期,均不作补偿。

    此外,《意见》还规定,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项目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加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与主体建筑的使用期限相同。

    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意见》适用于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范围外的旧工业建筑,包括暂未能按照城市规划整体实施城市更新的旧工业建筑、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功能或其他要求,但申请时政府暂无征收需要的旧工业建筑、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旧工业建筑等三类情形。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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