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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钱把房子抵押给债主 哪知被偷偷过了户

2013年08月16日 13:49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鲁平夫妇俩为了获得30万的借款,将房产抵押给了债主齐闻。结果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子被齐闻过户到其名下,还拿到银行做了抵押。鲁平夫妇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归还房产。

  2008年,鲁平夫妻俩向齐闻借钱,并许诺支付一定的利息。齐闻表示借钱可以,但是鲁平得自愿以房产做抵押。鲁平认为没有问题,不过齐闻还是不放心,找来了一名叫赵娇的女子充当中间人,又让鲁平写了一份全权委托书,声明如果还不了钱,就由赵娇全权处理这套房子。

  之后,夫妻俩向齐闻打了30万的借条,约定在2009年1月18日全额归还。不过很快鲁平就发现,让他这么短时间内还清30万几乎是不可能的。到了2009年3月,利息已经滚到了7万余元。鲁平有些着急了,找到了齐闻,向他出具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承诺在3月中旬归还,如果还不了,齐闻就可以自行处理自己抵押的房产。他并保证在3月底前归还本金30万。但最终,钱还是没还上。

  到了2012年,齐闻突然上门让鲁平赶紧搬家,因为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了。鲁平惊呆了,他到房产局一查才得知,原来早在2009年3月18日,赵娇就背着自己,以51万的价格,将抵押的房产“转让”到了齐闻名下。

  鲁平认为,虽然说双方之前有协议,但齐闻起码得先知会自己一声再卖房。另外,他认为自己只欠齐闻37万,房子卖了51万,剩下的钱齐闻也应该给自己。由于齐闻不愿意还房,于是他只好起诉到法院维权。

  近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齐闻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意思就是说,就算鲁平没有按时还钱,齐闻也不能因此把抵押的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而且,齐闻卖了房以后,除了冲抵债务的部分外,剩余房款也没有支付给鲁平,事实上,鲁平也没有将自己的房产交付给齐闻,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愿表示。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不过,由于目前诉争房产已经被齐闻再次抵押,目前不具备办理产权恢复登记的条件,所以鲁平要求将诉争房屋恢复登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齐闻对于这个判决很是不服,上诉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虽然双方的分歧比较大,但在庭后均表示愿意调解。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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