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独占共有房产 两儿起诉要求加名
父母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产由父亲与两儿子共有。但父亲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欺骗母亲,导致房产一直未更名。14年后,两儿子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在该房产上加名以确认房地产份额,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物权纠纷案件,判决父亲需协助儿子加名。
1998年12月7日,阿成和阿华的母亲阿芬与被告阿明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离婚协议,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约定:一、婚生子女阿成、阿华由阿芬负责抚养,阿明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二、坐落于中山市东凤镇产权证为阿明的房屋归阿明及子女所有、使用……。
协议生效后,由于当时两原告尚未成年,且阿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欺骗阿芬,导致协议约定的房地产无法办理更名手续,为此阿成和阿华多次要求被告阿明办理更名手续,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无奈之下,阿成和阿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阿明协助两原告办理座落于中山市东凤镇房地产的更名手续,两原告与被告各占房产三分之一份额。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而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逐判决确认原告阿成、阿华各占中山市东凤镇的房地产三分之一份额,被告阿明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地产加名手续,目前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陈彧 李世寅 马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