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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原配发短信指责“小三”不涉及名誉侵权

2013年09月04日 09:4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在线律师:梁会萍(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女士:我到外地出差,后来发现丈夫在我走后,与女友黄好上了并发生了关系,丈夫也承认了事实。我为了维护婚姻,便邀黄面谈一次,但遭拒绝。我只好用手机短信与黄女士沟通,并在后来的短信中指责了她的“不道德”;还将她 “第三者插足”情况书面报告了她的单位纪检领导。但前几天,我接到了法院要求“提交答辩”的通知,黄认为我侵害了自己的名誉,起诉于法院。问:我是否构成侵犯其名誉?

  梁律师:从本案情况来看,黄女士起诉你名誉侵权,就显得很牵强。理由有三:1、你虽然在行为上用手机短信私下指责黄女士。但是,一是黄女士的行为本身不道德,而且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二是你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指责对方,也未扩及第三人知晓;2、你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并未引起黄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3、你向黄女士单位领导书面报告黄女士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正当的反映程序。

  李先生:我太太黄某和她的朋友殷某合伙开了一家鞋店,殷某因当时资金不够,向其朋友金某借款14万余元,让我太太作为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了字。期限到期后,殷某无力偿还借款,金某便将我太太和殷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请问我太太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梁律师:这主要看你太太在欠条上签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首先,如果你太太是在借条上签名而没有任何其他标注的话,如果原告认定你太太是共同借款人,而殷某又不否认的情况下,你太太的签字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借款行为,因为你太太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构成对共同借款行为的认可,况且该借款资金也已实际用于了两人的合伙经营,你太太应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偿还义务人。其次,如果在你太太的签名前的标注是保证人的话,你太太将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再次,如果在你太太的签名前的标注是见证人的话,对该笔借款你太太勿需承担任何责任。

  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的董云春律师。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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