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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烟台小区物业须公开“选秀”

2013年09月12日 17:1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也将先后实施。前者规定,开发商不得指定物业公司,而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后者规定,开发商在交房前,须向物业主管部门缴存保修金,以保证保修期内的新房得以顺利维修。

  本报9月11日讯(记者 李园园) 10月1日起,《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执行。以后小区物业谁来干,将公开“选秀”,不再由开发商等来“指定”。

  据了解,新建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小区物业的招投标,不再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不进行物业招投标,将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新建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物业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需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物业招投标。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须在招标前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时间、委托管理的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等。

  如何选中标企业?办法规定,评标将实行百分制,参与招标的企业要在3家以上,综合多种因素进行现场打分。打分内容主要包括,物业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业绩、社会信誉、从业人员素质、物业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等多个方面,还拟设置现场答辩环节。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最后根据综合打分排序,确定中标企业。

  据了解,烟台市住建局已对此设立了市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囊括了全市的资深注册物业管理师。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申请或法定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只要招投标机构受理后按照法定程序评选出来的结果,招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不仅要承担损失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还将在招投标市场诚信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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