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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保修期内房子出问题 开发商将再也躲不掉

2013年09月12日 17:1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9月11日讯(记者 李园园) 11日,记者从烟台市住建局了解到,烟台还将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项目交付前,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保证物业质量的资金,用于交房后的保修期内小区的维修。这样一来,新建小区的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修起来将更方便,不必再跟开发商软磨硬泡。

  按照规定,保修期内房子、公用部位、设备设施等出现问题,应该找开发商维修。但现实中,一个项目设一个开发企业,开发商卖完房子就撤人,“耍赖皮”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少业主因此陷入维权困境中。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将用强制手段让开发商提前预付保修金。

  烟台市住建局物业科副科长宫青介绍,物业质保金主要针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而设立的,是为了保证开发商在房屋保修期间尽到维修的责任。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缴存保修金。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将使用保修金为业主维修房屋等。

  据了解,目前烟台正在起草《烟台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明年正式实行。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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