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违法建筑实行“即查即拆”
2013年09月13日 13:01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与举报制度。同时,对违法建筑,不仅不能申办房屋、土地登记等,如果有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办有关证照,相关行政机关将不予办理。
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规定》也明确,实行“即查即拆”。简单说,如果你举报一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发现并确认后,应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书面通知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将按规定查封;查封后仍再建设的,可以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拆违方式挺人性化。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通过规范拆违程序和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省大力实施“三改一拆”行动,成效明显。今年1月至8月,各地上报数据统计,已拆除违法建筑面积达到7904万平方米,已完成拆除底数的80%,改造面积也达到7883万平方米,共腾出了9万亩的发展空间,占到一年供应量的三分之一。见习记者 郑司琪
【编辑:张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