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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违建整治条文规定:不拆住房不能抵押不能卖

2013年09月13日 14:02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在新闻通报会上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9月11日正式印发并贯彻执行。其中明确提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转让、抵押等手续;建盖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自2006年昆明市委、市政府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等现象均有不同程度的反弹。全市农房违法建设和临违建筑集中整治工作专题会召开后,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结合实际和职能职责制定了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方案。同时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和市委常委会通过,已于9月11日正式印发并贯彻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杜绝增量、减少存量、综合整治、逐步推进、长效管理、永无违建”的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总体要求,将对新增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凡违必拆,拆违务尽”,并通过数字化城管与数字城市相结合的科学手段,对全市临违建筑现有存量进行全面普查,并以此普查数据为标准基数,分阶段进行拆除,实现逐年递减。整治主要针对主城5区、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及晋宁县周边所有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行为,违法用地、违法租地建盖的厂房、作坊、仓库、商铺等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其他县(市)区也将参照《实施意见》做好辖区违法建设的综合整治。今后三年内,我市将拆除所有存量违法建筑,主城5区、晋宁县和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今年内拆除存量违法建筑的30%。

  据悉,此次综合整治我市创新了系列举措,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转让、抵押等手续;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法搭建行为3次以上且未及时制止或上报的,住建部门应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对建盖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通过这些举措,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国土、林业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事后处罚,逐步向规划、住建、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的源头管理转变。

  下一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全力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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