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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行规划变更 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2013年09月27日 13:2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律师说法

  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团黄磊律师认为,在小区规划变更的问题上,规划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管。要通过行政手段,让小区规划变更透明和公开化。

  他说,开发商将部分楼盘销售后,他们就不再是唯一业主。因此,小区的相关内容若有变动,如规划变更,应征询业主意见。但是,开发商进行规划变更应以不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为前提。然后,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开发商应该将变更信息告知广大业主,或在小区内显眼位置张贴公示。规划局也应同时在相关网站、报纸上刊登申请信息。在规定的公示日期内,若业主没有意见则意味着此变更生效,反之则规划部门要进行听证,重新审核申请信息。

  他认为,目前规划部门对小区规划的变更申请问题重视不足,规划局官网上公示的变更申请内容过于简单,很难起到应有的告知作用。他表示,规划部门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开发商通过各种方式将此类信息最大范围进行公示。例如,在小区内设置专门的规划变更宣传栏,或通过专门人员通知业主变更信息。针对提出申请的小区,规划部门应该定期巡查和监督。若发现开发商故意隐瞒此类信息,应采取处罚措施。

  他还指出,若业主没有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但事后认为变更事项损害自身利益,同样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此前的规划变更。他说,公示通过就意味着规划变更得到批准,成为一种行政行为。业主对此有意见,不能只找开发商,而应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相关部门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重新审视和调查当初变更申请。他还建议广大业主多留意自己小区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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