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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缴存将与社保对接 租房等可提公积金

2013年09月29日 09:5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

  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炉后,“老版”公积金政策方面出现的,如缴存年审制度与社保缴存配套对接制度不全面、骗取公积金等漏洞将得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新政将惠及更多人群。

  另外,本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积金缴存

  劳务派遣人员、港澳台

  和外籍员工纳入缴存范围

  记者看到,在旧条例中,“在职职工”定义为:(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3)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而昨日的新条例则规定,单位应当为下列职工办理缴存登记: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新条例同时明确强调——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单位录用在南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资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强制缴存

  自由职业者签订协议自愿缴存

  2007年3月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推出了面向中低收入者的优惠政策,包括将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共三类人群纳入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以及针对低保户的公积金贷款贴息。不过,彼时条例中规定的是,这三类人群“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列为强制性缴存。

  昨天的新条例则将这“三类人群”进行了细分。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职工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实行强制缴存。自由职业者则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实行自愿缴存。

  对于很多自由职业者关注的怎么缴存问题,新条例也做了详细说明。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比照单位职工办理。自由职业者月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或养老保险缴存基数计算,缴存比例等于南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按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文件进行。自由职业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为失业)、本人单独缴存社会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公积金缴存与社保对接

  防止单位故意给员工少缴公积金

  有的市民感慨,为什么今年工资涨了,社保涨了,但是公积金缴存基数没见涨?那么,也许正是单位隐瞒了上涨部分的收入,故意给职工少缴公积金。不过,随着新条例将公积金缴存与社保对接,在社保白纸黑字的金额面前,隐瞒收入的狐狸尾巴就藏不住了。

  新条例规定,公积金缴存将与社保缴存有效对接。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时,需要提交《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需要提交《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单位上一年度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通过这种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社保缴存互动促进,避免单位为部分职工缴存社保而不缴存公积金,隐瞒部分收入、降低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从而确保单位足员足额缴存。

  新条例还规定,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确保缴存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制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作为单位缴存凭证。单位在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和被检查时都需要出示,接受公积金中心查验。公积金中心将在登记证上记录单位缴存状况,缴存不正常的将限期整改。通过这种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缴存单位的日常管理,从而提高单位正常缴存率。

  公积金提取

  租房、买经适房、在校研究生住宿舍等也可提公积金

  在旧条例中,南京主要有这些情况能提公积金:1、工作五年内新就业人员可提公积金付房租;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3、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4、在国有(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5、离退休、户口迁出、出国定居;6、失业、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重大疾病。

  在新条例中,提取范围扩大。其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要求放宽,“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租住公共租赁房”“租住私房”“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其次,明确规定了“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也可提取公积金,这就对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复建房的提取优惠政策,以政府文件形式作了明确。

  第三,允许特困职工凭市总工会审核、制发的《特困职工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就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

  提取的公积金直接打入联名卡

  以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先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昨天出台的新条例则简化了这一流程,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无需开具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需要2个月左右的过渡期)。职工持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打击骗取公积金力度加大

  新条例加大了对骗取公积金的打击力度。一是从政策上严防骗提公积金违法行为。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防止“黑中介”利用小套住房频繁交易套取公积金。

  其次,非南京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需要提供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防范职工通过“离职不离宁”方式套取公积金。严格审查异地转移手续,防止“黑中介”利用异地转移套取公积金。

  第三,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防止非家庭成员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处房产骗提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利用购买住房部分产权方式骗提住房公积金;对委托提取还贷和柜面还贷统一采取转账至贷款账户方式,只能作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处理,借款职工无法提取出公积金。

  第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记入公积金征信系统,限制其再次使用的资格。

  公积金贷款

  明确购买经适房贷款政策

  新条例中,购建房贷款政策中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贷款相关内容,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申请条件、贷款对象以及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具体为,购买经济适用房要提供经鉴证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具有开发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状况证明。应到售房单位或担保机构盖担保章,付清房款差额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盖售房单位或担保机构担保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信用卡逾期

  或影响公积金贷款

  新条例还从政策上严控公积金贷款风险。贷款申请职工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贷款、贷记卡逾期未还清及近两年内累计逾期超过6期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贷款;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再次申请贷款将受到限制;对于拆迁购房的,按拆迁款抵扣后的房款金额计算贷款额度,避免套贷公积金。对保障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作了详细具体规定,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按期回收。

  支持保障房建设

  加大对保障房建设

  支持力度

  经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南京市曾于2012年9月获得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试点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目前已与南京安居建设集团签订借款合同,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10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岱山片区公租房项目建设,今年已放款3亿元。记者在昨日出台的这份细则中看到,明确规定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拆迁等其他用途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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