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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支招:巧用公积金 贷款筑好家

2013年10月10日 09:2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巧用公积金 贷款筑好家”系列十三

  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住房公积金,解决市民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南方日报·清远观察》特派记者连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如果你对住房公积金有任何疑问,或想认识,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欢迎将你的问题发送到nfqygc@126.com(注明“连线公积金”),或新浪微博@南方日报清远观察,你来提问,我们跑腿,帮你解答,为你提供公积金最新资讯。

  ◆市民小梁

  假如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中心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部门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市民刘先生

  想咨询一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中心回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福利性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基金渠道。因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也要求借款人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视为正常缴存。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置的住房应当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五)申请人已支付所购首套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第二套房60%以上的首期付款。

  (六)申请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贷款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

  (八)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含共同申请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假如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戚莹莹 通讯员 余薇薇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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